发布时间:2021-12-28 16:25:50 发布人:中煤地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财库〔 2021 〕 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
为 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 和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 , 进一步做好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 产业 振兴 工作 , 现 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乡村产业振兴 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 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 , 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组织 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 通过稳定的采购需求 持续激发 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 乡村 产业 振兴, 是 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工作部署 ,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新发展格局的 具体 举措 ,有助于 推 动脱贫地区实现更宽领域、 更 高层次的发展。 各级财政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部门 及 各级 预算单位 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 产业 振兴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投身到政府采购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工作中,确保 政策取得实效 。
二、预留份额 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自 2021年起 ,各级 预算单位 应当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 预留年度 食堂食材 采购 份 额 ,通过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是指在 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确因 地域、相关政策限制等 特殊原因 难以完成 10%预留份额任务的 预算单位 , 可由 中央 主管 预算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 报 经 财政部 ( 国库司 ) 审核 同意 后 , 适当 放宽 预留比例 要求 。
三、建立健全 相关 保障措施
财政部会同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 部门制定 政府 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工作 的实施意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货源组织 、 供应链管理 和 网络销售平台运营管理 ,积极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地方各级财政 、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 部门要 细化工作措施, 加 大 工作力度,确保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相关政策 落实落细。
本 通知自 印发之日 起施 行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2019〕27号) 同时废止 。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 21 年 4 月 2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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