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5 16:23:36 发布人:中煤地质
为进一步树立“以市场为中心、客户至上、集团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市场营销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集团市场开发良性发展,集团制定了《全员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相关制度中各方权责有哪些?获得奖励的范围包括哪些?考核及激励如何进行?通过下面的几道问答,我们来进一步了解这项暂行办法。
NO.1:为什么“享受年薪待遇的人员、签订营销经营责任制的人员”不能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答:享受年薪待遇的人员和签订营销经营责任制人员的工作职责中包含市场营销职能,因此不能重复奖励。
NO.2:为什么首笔奖励发放要等到“合同签订并收到第一笔项目款后”?
答:最大限度避免出现“虚假合同”、“签订合同但不开工”等现象。
NO.3:为什么市场开发人员促成合同签订并正常施工后,还要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关系的维护、工程款回收等相关义务”?这些工作所产生费用有谁承担?
答:项目来源于市场开发人员的个人资源,由市场开发人员出面进行关系维护,对集团和市场开发人员均有利,同时可以培养市场开发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项目正常实施后,市场开发人员履行关系维护、工程款回收等相关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视为“因项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项目承接单位承担;但费用发生之前,市场开发人员应请示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批准。
NO.4:十六条“市场开发人员开发项目……期间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由项目承接单位承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如何界定?
答:总的来说,就是项目承接单位确定承揽此项目后,认定为超出市场开发人员承担能力的关系费用、单位相关领导因此项目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单位认可的差旅费用等。
NO.5:为什么“长期合作客户委托的项目或利用集团品牌二次经营的续作项目,不能作为个人资源获得提成奖励”?
答:集团认为上述情况的市场,集团在前期运作项目时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能给再次合作,极大可能是客户相信集团品牌或技术等,因此,为公平起见,不应视为市场开发人员的个人资源。但为了充分调动市场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肯定其为集团做出的贡献和成绩,集团认为项目实施单位应适当奖励在上述情况对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NO.6:各子分公司是否必须制定奖励实施细则?
答:因为每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同,为了鼓励职工自愿、安心的去开拓市场,集团认为应该在各子分公司实际经营承受能力范围内,明确奖励发放标准,因此建议“各子分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实施细则。”
NO.7:为什么“参考奖励比例的选取”不采用分段累加方法?
答:目前选取的计算方法比较直接,容易计算,且节省人力物力;同时本奖励办法目的是刺激在职职工积极性、主动性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影响职工工资的正常取得。职工应当发扬爱企业、为企业谋发展的高尚风格,不计较因分段而产生的差距。
NO.8:集团制定奖励参考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集团根据近年来所属各公司项目实际产生毛利润、市场类似项目毛利润的大体行情等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符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的毛利润指标,并在此基础上估算得出可供支配的奖励额度。预测以此额度为上限,不影响集团的正常运营。
来源:经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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